人工砂應用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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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北京市建委建科[1998]219號文的要求,本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標準,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程。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規格、類別與用途5、技術要求6、配合比設計7、施工8、驗收。
本規程由主編單位負責解釋。
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建筑工程學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1號;郵編:100044)
本規程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建筑材料管理處、北京市建設機械與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北京市混凝土協會砂石工作部、北京城建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潤得豐建筑材料檢測所、北京市第一建筑構件廠、北京虎躍混凝土有限公司火車頭分公司、北京市高強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住總商品混凝土中心、黑河京河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水泥廠有限責任公司鳳山礦、三河段甲嶺鎮第二采石廠、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陳家瓏、王建中、肖長玉、張國民、王麗娟、蓋利軍、郝效勇、李路明、孫金美、李彥昌、王玉棠、宋立國、馮德利、劉志、盧洪波、喬繼科、賴德偉。
1 總 則
1.0.1 為配合國標《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實施,正確使用人工砂,建設工程的質量,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使用人工砂的預拌混凝土、現場攪拌混凝土、建筑砂漿及混凝土制品。
1.0.3 在按本規程配制混凝土、砂漿和生產混凝土制品時,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現行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人工砂 (manufactured sand)
經除土處理的機制砂、混合砂的統稱。
機制砂:由機械破碎、篩分制成的,粒徑小于4.75 mm的巖石顆粒,但不包括軟質巖、風化巖石的顆粒。
混合砂:由機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2.0.2 石粉含量(material content finer than 75μm in manufactured sand)
人工砂中粒徑小于75μm的顆粒含量。
2.0.3 石粉(rock fine)
加工前經除土處理,加工后形成粒徑小于75μm,其礦物組成和化學成分與被加工母巖相同的物質。
2.0.4 亞甲藍試驗(methylene blue test)
用于判定人工石粉含量中主要成分是泥土還是石粉的試驗。
2.0.5 壓碎指標(crush value)
用于檢驗人工砂在自然風化和其它外界物理化學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及控制其顆粒形狀的技術指標。
3 基本規定
3.0.1 人工砂的砂源必須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規定,進行型式檢驗(含堿集料反應)并向有關管理部門備案。
3.0.2 人工砂生產企業應向使用者提供3.0.1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并按《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7.2條和第8.1條規定提供每批產品的質量合格證。
3.0.3 使用人工砂生產結構用混凝土或制品時,應按人工砂出廠檢驗同等批量進行進場復驗,復驗的項目為顆粒級配、石粉含量、亞甲藍試驗、泥塊含量、壓碎指標。
3.0.4 上述證件不齊全或進場復驗項目不合格的人工砂不得使用。
4 規格、類別與用途
4.0.1 規格
人工砂按細度模數分為粗砂、中砂、細砂三種規格,其細度模數分別為:
粗砂:3.7~3.1
中砂:3.0~2.3
細砂:1.6~2.2
4.0.2 類別
人工砂按國家標準《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技術要求分為I類、Ⅱ類、Ⅲ類。
4.0.3 用途
I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大于C60的混凝土;Ⅱ類宜用于強度等級C30-C60及抗凍、抗滲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及制品;Ⅲ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小于C30的混凝土、建筑砂漿及制品。
5 技術要求
5.0.1 人工砂的質量要求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5.1~5.4條的規定和其他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
5.0.2 對用于長期處于潮濕環境中工程的人工砂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5.1~5.4及5.6條的規定,對用于重要結構部位的人工砂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5.1~5.6條的全部規定。
5.0.3 人工砂的取樣、試樣處理、試驗方法與判定規則應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第6章和7.3條的有關規定。
5.0.4 經亞甲藍試驗合格的人工砂石粉含量,對強度等級C30及以下的混凝土在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可按不大于10%使用,在砂漿中使用時可按不大于12%使用。
5.0.5 人工砂應按產地、規格分別堆放,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和混入雜質。
6 配合比設計
6.0.1 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采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00的規定。
6.0.2 人工砂配制混凝土的砂率,應根據人工砂自身細度模數、石粉含量,按所選水灰比及其它材料的情況與用量經試驗確定。石粉含量高的人工砂宜采用較低砂率,細度模數大的人工砂宜采用較高砂率;與相同情況天然砂配制的混凝土相比,當用于大水灰比(大于0.55)混凝土時,砂率宜增加1~2%,當用于小水灰比(小于0.45)混凝土時,砂率宜減少1~2%。
6.0.3 人工砂配制混凝土比相應天然砂配制混凝土的單位用水量宜適當增加,增加量由試驗確定。
7 施 工
7.0.1 人工砂混凝土拌制、運輸、澆筑等施工要求均與天然砂混凝土施工相同,但人工砂混凝土現場攪拌時間應比天然砂混凝土現場攪拌時間增加30s。
7.0.2 人工砂混凝土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關于混凝土養護的要求執行,施工技術方案中應有人工砂混凝土的早期養護措施。
8 驗 收
8.0.1 人工砂混凝土的質量驗收應符合《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和《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的規定。
本規程用詞說明
0.1 執行條文時,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行中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0.2 條文中應按指定的其它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其寫法為“應按……”,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如非必須按指定的其它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其它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為解決我市大氣治理、環境保護和建設用砂的綜合需要,人工砂必將成為我市建設用砂的主要來源。目前,人工砂已被列入《建筑用砂》GB/T14684-2001標準中,編制本規程的目的是指導正確使用人工砂,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1.0.2 本規程的適用范圍是用于建設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建筑砂漿及其制品的生產和施工質量控制。
1.0.3 本規程的性較強,在人工砂的使用過程中,會涉及其他一些標準、規范,訂此條文。
2 術 語
2.0.1 目前人工砂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單純由礦石、卵石或尾礦加工的機制砂,一類是為充分利用地方資源,降低機制砂的生產成本,把機制砂與天然砂混合配制的砂。根據機制砂和混合砂的產品特點,把機制砂和混合砂都稱為人工砂,執行人工砂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2.0.2 一般情況下,天然砂和人工砂中小于75μm顆粒的組成是有區別的。為明確這種區別,天然砂中小于75μm顆粒含量稱為含泥量,人工砂中小于75μm顆粒含量稱為石粉含量。
2.0.3 石粉是機制砂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伴生物質,為明確其與石粉含量的區別,特予以定義。
2.0.4 這是人工砂質量的試驗方法之一,石粉對混凝土是有益的,泥對混凝土是有害的,但都小于75μm,用傳統含泥量試驗方法是無法區別的,而采用這種試驗方法則可以區別小于75μm的物質是泥還是石粉。
2.0.5 人工砂采用檢測壓碎指標的試驗方法來進行堅固性試驗是根據貴州、河南、鐵路等地區和部門多年實踐的經驗確定的。壓碎指標不僅能直接檢驗出砂的抵抗破裂的能力,而且,對風化軟顆粒砂、粘土含量大的砂和針片狀顆粒含量超標的砂都有較好的檢驗效果。
3 基本規定
3.0.1~3.0.2 人工砂與天然砂相比,其質量對混凝土影響較大,但人工砂技術指標是可以調整控制的。因此,對生產企業必須有相應的質量和規模要求,從生產源頭就人工砂的質量,并由生產廠家承擔相應的責任。
3.0.3 為了確保工程質量,鑒于目前習慣做法,規定了人工砂的進場檢驗必試項目。
3.0.4 由于人工砂剛開始使用,為其順利發展,要求必須嚴格,因此規定了人工砂生產源不合格或人工砂質量不合格不能在工程上使用。
4 規格、類別與用途
4.0.1 依據對國內多條人工砂生產線的調研情況及參照各地方制定的人工砂質量標準,以及從開發利用尾礦人工砂的角度出發,人工砂按細度模數還是分為粗、中、細三種規格比較合適。
4.0.2 根據國標《建筑用砂》GB/T14684-2001的分類而定。
4.0.3 本條文參照國標,根據實踐經驗,給出其使用范圍。供使用者參考。
5 技術要求
5.0.1 依據國標,明確人工砂的質量標準和其他要求。
5.0.2 明確對于重要結構部位及長期處于潮濕環境中的工程,所使用的人工砂還應符合堿集料反應等技術要求,以人工砂混凝土的耐久性。
5.0.3 人工砂的試驗與判定均應按國標的規定進行。
5.0.4 對于C30以下等級的混凝土,相對水泥用量較少,石粉含量較低的人工砂配制出的混凝土和易性較差;而用石粉含量較高的人工砂配制混凝土,石粉能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并能滿足設計強度要求。本條文是在試驗驗證基礎上,給出了石粉含量的經驗控制指標。C30以上混凝土石粉含量控制指標可參照國標規定進行。針對具體工程,供需雙方仍可在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協商控制人工砂的石粉含量。
5.0.5 為了保護環境和產品質量的穩定制定本條。
6 配合比設計
6.0.1 經試驗證明,人工砂采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00進行配合比設計完全可行。
6.0.2 本條參考性推了配制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調整的一般規律,選用時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經試驗確定。
6.0.3 因為人工砂的粒型和其石粉含量較高,決定了人工砂的比表面積增大、混凝土單位用水量的增加,增加量的多少決定于人工砂的具體情況,故應由試驗確定。
7 施 工
7.0.1 因為人工砂含有較多的石粉,在拌制混凝土中不易攪拌均勻,所以現場攪拌時間應增加30s。但實踐證明商品混凝土攪拌時間能滿足要求,故不增加攪拌時間。
7.0.2 由于人工砂用水量和泌水性較大,混凝土表面水份易散失,故應加強早期養護。
8 驗 收
8.0.1 人工砂混凝土質量檢驗的批量和試件數量與天然砂混凝土相同,故應符合現行有關驗收規定。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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