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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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經貿節[1994]14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工業部、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4年1月11日國經貿節[1994]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電力局、建設廳、交通廳、財政廳(局)、稅務 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現將《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各地區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和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保護土地資源,保障電廠穩定運行,治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電 廠(包括公用電廠和自備電廠),儲運和綜合利用粉煤灰的單位(包括科研、設計、建設、施工和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爐底 渣)用于建材生產、建筑工程(包括筑壩、筑港、橋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產、改良土壤、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 井、煤礦塌陷區、海涂等)和其它產品制作等,以及從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質。
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國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各 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或由人民政府指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貫徹實施、監督管理和統一協調工作。
第五條粉煤灰綜合利用堅 持“以用為主”的指導思想,實行“因地制宜,多種途徑,各方協作,鼓勵用灰”和“誰排放、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不斷擴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 提高利用率。
第六條粉煤灰綜合利用要打破地區、部門、所有制和企業界限,發展橫向聯合。積極推行承包制、租賃制等多種經營形式。排灰、用灰和運灰單位,應 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則,建立長期穩定的供應關系,依法簽訂供用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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